第一条、 为规范宁夏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“本中心”)关于纪念章藏品的挂牌申请、审核、交易等管理流程,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本中心相关规章制度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、 挂牌藏品相关要求:
1、 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的纪念章包括以下三大类:
(1) 徽章;
(2) 收藏纪念章;
(3) 装饰纪念章。
2、 申请挂牌的纪念章藏品须由以下4家造币厂之一生产制造,并出具由造币厂提供的藏品发行保证函:
(1) 上海造币厂
(2) 沈阳造币厂
(3) 南京造币厂
(4) 深圳国宝造币有限公司
3、 申请挂牌藏品挂牌总市值达到200万元人民币。
第三条、 纪念章市场参考价格为上海、北京和一尘网的中间价。
第四条、 本条例由本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,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。 |